條款和條件

目錄:
第1條-定義
第2條-企業家的身份
第3條-適用性
第4條-報價
第5條-協議
第6條-提款權
第7條-反思期內消費者的義務
第8條-消費者行使提款權及其費用
第9條-企業家在退出時的義務
第10條-撤回權的排除
第11條-價格
第12條-合規性和額外保證
第13條-交付和執行
第14條-期限交易:期限,取消和延期
第15條-付款
第16條-投訴程序
第十五條爭端
第十六條附加或偏離規定

第1條-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以下條款和條件:
1. 補充協議: 消費者獲得與遠程合同相關的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的協議,這些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由企業家或第三方根據該第三方之間的協議提供和企業家;
2. 思考時間: 消費者可以使用其撤回權的期限;
3. 消費者: 並非出於與其貿易、業務、工藝或專業相關的目的行事的自然人;
4. 日: 日曆日;
5. 數字內容: 以數字形式產生和交付的數據;
6. 期限協議: 延伸至在特定時期內定期交付商品、服務和/或數字內容的協議;
7. 耐用的數據載體: 任何工具 - 包括電子郵件 - 使消費者或企業家能夠存儲發給他個人的信息,以方便將來在根據信息的預期目的量身定制的期間內進行諮詢或使用,並且允許不加改變地複制存儲的信息;
8. 撤回權: 消費者在冷靜期內放棄遠程合同的可能性;
9. 企業家: 遠距離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訪問)數字內容和/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10. 距離合同: 在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遠程銷售的有組織系統的背景下,企業家與消費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其中獨家或聯合使用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技術;
11. 模型退出形式: 這些條款和條件的附件 I 中包含的歐洲模式提款表格。 如果消費者無權撤回其訂單,則無需提供附錄 I;
12. 遠程通信技術: 意味著可以用來達成協議,而消費者和企業家不必同時在同一個房間。

第2條-企業家的身份
通訊地址:
惠勒工廠
范德杜因斯特拉特 128
5161 學士
斯普蘭禮拜堂

位置地址:
惠勒工廠
范德杜因斯特拉特 128
5161 學士
斯普蘭禮拜堂

聯絡資料:
電話號碼:085 – 060 8080
E-mailadres: [電子郵件保護]
商會編號:75488086
增值稅標識號:NL001849378B95

第3條-適用性
1.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企業家的每一份報價以及企業家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每一份遠程合同。
2. 在遠程合同簽訂之前,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將提供給消費者。 如果這不合理,在簽訂遠程合同之前,商家將說明如何在商家處查看一般條款和條件,並應消費者的要求盡快免費發送.
3. 如果遠程合同以電子方式簽訂,則與上一段相反,在遠程合同簽訂之前,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文本可以以電子方式提供給消費者,以便消費者可以閱讀。消費者。消費者可以以簡單的方式存儲在耐用的數據載體上。 如果這是不可能的,則在簽訂遠程合同之前,將指明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檢查一般條款和條件的位置,並且將根據消費者的電子或其他方式的要求免費發送這些條款和條件。
4. 如果除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外還適用特定產品或服務條件,則第二段和第三段比照適用,並且在條款發生衝突時,消費者始終可以援引與其最相關的適用條款和條件。是有利的。

第4條-報價
1. 如果報價有有效期限製或受條件限制,則會在報價中明確說明。
2. 優惠包含對所提供的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的完整和準確的描述。 描述足夠詳細,可以讓消費者正確評估所提供的產品。 如果企業家使用圖像,那麼這些圖像就是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和/或數字內容的真實表現。 要約中的明顯錯誤或錯誤對企業家沒有約束力。
3. 每份報價都包含這樣的信息,即消費者清楚接受報價所附帶的權利和義務。

第5條-協議
1. 根據第 4 款的規定,在消費者接受要約並遵守相應條件時,協議即告成立。
2. 如果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接受要約,則商家將立即以電子方式確認收到要約接受。 只要企業家未確認收到此承諾,消費者就可以解除協議。
3. 如果協議以電子方式簽訂,企業家將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確保數據的電子傳輸並確保安全的網絡環境。 如果消費者可以電子支付,企業家將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4. 企業家可以——在法律框架內——了解消費者是否能夠履行其付款義務,以及所有對於負責任地簽訂遠程合同很重要的事實和因素。 如果根據這項調查,企業家有充分的理由不簽訂協議,他有權有理由拒絕命令或請求,或對執行附加特殊條件。
5. 企業家將在向消費者交付產品、服務或數字內容時,以書面形式或以消費者能夠以可訪問的方式將其存儲在耐用數據載體上的方式發送以下信息: 
a. 消費者可以投訴的商家的來訪地址;
灣。 消費者可以使用撤回權的條件和方式,或關於排除撤回權的明確聲明;
C。 有關保修和現有售後服務的信息;
d. 價格包括產品、服務或數字內容的所有稅費; 在適用的情況下,交付費用; 遠程合同的支付、交付或履行方式;
e. 如果協議期限超過一年或無限期,則終止協議的要求;
F。 如果消費者有撤回權,請提供撤回表格範本。
六、長期交易的,前款規定僅適用於首次交割。

第6條-提款權
對於產品:
1. 消費者可以在至少 14 天的冷靜期內解除關於購買產品的協議,無需說明理由。 經營者可以詢問消費者退貨的原因,但不強制消費者說明原因。
2. 第一項所述的反映期從消費者或消費者事先指定的非承運人的第三方收到產品的次日開始,或:
a. 如果消費者在同一訂單中訂購了多件商品: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後一件商品的日期。 企業家可以,只要他在訂購之前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點,就可以拒絕訂購具有不同交貨時間的多種產品。
b. 如果產品的交付由多批貨物或部分組成: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後一批貨物或最後一部分的日期;
C。 對於在特定時期內定期交付產品的協議:消費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第一個產品的日期。

對於未在有形介質上提供的服務和數字內容:
3. 消費者可以在最短 14 天內無理由終止服務協議和非物質載體數字內容交付協議。 經營者可以詢問消費者退貨的原因,但不強制消費者說明原因。
4. 第 3 款中提到的冷靜期從協議締結的次日開始。

如果沒有通知撤回權,則在有形介質上未提供的產品,服務和數字內容的延長冷靜期:
5. 如果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提供法律要求的關於撤回權的信息或撤回示範表格,則考慮期將在根據前幾款確定的原始考慮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到期。本文。
6. 如果經營者在原冷靜期開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消費者提供了前款所述信息,則冷靜期將在消費者收到信息之日起 14 天后屆滿該信息。

第7條-反思期內消費者的義務
1. 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應小心處理產品及包裝。 他只會在確定產品的性質、特性和操作所必需的範圍內打開或使用產品。 這裡的出發點是,消費者只能按照他在商店中被允許的方式處理和檢查產品。
2. 消費者僅對超出第 1 款允許範圍的產品處理方式造成的產品貶值負責。
3. 如果商家在協議簽訂前或協議簽訂時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撤回權的所有法律要求的信息,則消費者不對產品折舊負責。

第8條-消費者行使提款權及其費用
1. 如果消費者行使撤銷權,他必須在冷靜期內通過撤銷表格範本或其他明確方式向商家報告。 
2. 盡快,但自第 14 款所述通知發出之日起 1 天內,消費者應退回產品或將其交給企業家(的授權代表)。 如果企業家提出自己收集產品,則沒有必要。 如果消費者在冷靜期到期之前退回產品,則在任何情況下都遵守了退貨期。
3. 消費者退回產品連同提供的所有配件,如果合理可能,保持原始狀態和包裝,並按照企業家提供的合理和明確的說明。
4.正確及時行使撤銷權的風險和舉證責任由消費者承擔。
5.消費者承擔退回產品的直接費用。 如果商家沒有說明消費者必須承擔這些費用,或者商家表示自己承擔費用,則消費者無需承擔退貨費用。
6. 如果消費者首先明確要求在冷靜期內以有限的數量或特定數量開始提供服務或供應尚未準備銷售的燃氣、水或電,則消費者退出是企業家 與完全履行義務相比,企業家在退出時已履行的那部分義務成正比的數額。 
7.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消費者不承擔任何未準備好銷售的服務或水、煤氣或電力的供應費用,或區域供暖的供應費用:
企業家未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撤回權、撤回時的費用報銷或撤回示範表格的法律要求的信息,或者; 
b. 消費者未明確要求在冷靜期內開始提供服務或供應燃氣、水、電或區域供暖。
8.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消費者不承擔全部或部分交付非有形媒體數字內容的任何費用:
交付前未明確同意在冷靜期結束前開始履行協議;
b. 同意時未承認喪失撤回權; 要么
C。 企業家未能證實消費者的這一說法。
9. 如果消費者行使撤銷權,所有附加協議將依法解除。

第9條-企業家在退出時的義務
1. 如果商家可以通過電子方式通知消費者退出,他將在收到此通知後立即發送回執確認。
2. 商家將在消費者通知他退貨之日起 14 天內立即償還消費者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商家為退回產品收取的任何運費。 除非商家主動提出自己取貨,否則他可以等到他收到產品或消費者證明他已經退貨,以較早者為準,再付款。 
3. 除非消費者同意不同的方式,否則商家使用與消費者相同的支付方式進行報銷。 退款對消費者是免費的。
4. 如果消費者選擇了比最便宜的標準送貨方式更昂貴的送貨方式,則商家不必報銷更昂貴方式的額外費用。

第10條-撤回權的排除
企業家可以從撤銷權中排除以下產品和服務,但前提是企業家在要約中明確說明了這一點,至少在協議簽訂時及時:
1. 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的產品或服務,企業家對其沒有影響,並且可能在退出期內發生;
2. 在公開拍賣中達成的協議。 公開拍賣被理解為一種銷售方法,在這種銷售方法中,企業家在拍賣者的監督下,向親自出席或有機會親自出席拍賣的消費者提供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拍賣人,中標者有義務購買產品、數字內容和/或服務;
3. 服務協議,在全面履行服務後,但前提是:
a. 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開始履行; 和
b. 消費者已聲明一旦企業家完全執行協議,他將失去撤回權;
4. 荷蘭民法典第 7:500 條和客運協議中提及的包價旅行;
5. 提供住宿的服務協議,如果協議規定了具體的履行日期或期限,並且不包括住宅、貨物運輸、汽車租賃服務和餐飲服務;
6. 與休閒活動有關的協議,如果協議規定了具體的執行日期或期限;
7. 根據消費者規格製造的非預製產品,是根據消費者的個人選擇或決定製造的,或者明確針對特定人群的產品;
8、易變質或保質期有限的產品;
9. 出於健康保護或衛生原因不宜退貨且發貨後密封已被破壞的密封商品;
10. 交付後因性質原因不可撤銷地混入其他產品的產品;
11. 酒精飲料,其價格在簽訂協議時約定,但只能在 30 天后交貨,其實際價值取決於企業家無法影響的市場波動;
12、被封存的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交付後已被毀封的;
13. 報紙、期刊或雜誌,但訂閱者除外;
14. 提供有形媒體以外的數字內容,但前提是:
a. 在消費者事先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開始履行; 和
b. 消費者聲明他因此失去了撤回權。

第11條-價格
1. 在優惠規定的有效期內,所提供的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不會上漲,但由於增值稅稅率變化而導致的價格變動除外。
2. 與上一段相反,企業家可以提供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且企業家沒有影響力的可變價格產品或服務。 這種對波動的依賴以及任何規定價格均為目標價格的事實均在報價中說明。 
3. 僅當法律法規或規定導致價格上漲時,才允許在協議簽訂後 3 個月內上漲價格。
4. 只有在企業家做出規定並且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從協議簽訂後 3 個月起漲價: 
a. 它們是法律法規或規定的結果; 或者
灣。 自提價之日起,消費者有權解除協議。
5. 產品或服務報價中所述的價格包含增值稅。

第十二條-遵守協議和額外保證 
1. 企業家保證產品和/或服務符合協議、要約中規定的規格、健全性和/或可用性的合理要求以及協議簽訂之日存在的法律要求。 /或政府法規。 如果同意,企業家還保證該產品適合正常用途以外的用途。
2. 商家、其供應商、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的附加保證不限制消費者在商家未能履行其協議部分的情況下根據協議向商家提出的合法權利和索賠。
3. 附加保證被理解為是指企業家、他的供應商、進口商或生產商向消費者轉讓某些權利或要求的任何義務,這些權利或要求超出了他在未能履行的情況下的法律義務。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協議。

第13條-交付和執行
1. 企業家在接收和執行產品訂單以及評估提供服務的申請時將盡可能謹慎。
2. 交貨地點是消費者告知商家的地址。
3. 在適當遵守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4 條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家將迅速執行接受的訂單,但最遲在 30 天內執行,除非已商定不同的交貨期。 如果交貨延遲,或者訂單無法執行或僅部分執行,我們將在下訂單後的 30 天內通知消費者。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免費解除協議並有權獲得任何賠償。
4. 依前款規定解散後,商家將立即退還消費者已支付之金額。
5. 除非另有明確約定,否則產品損壞和/或丟失的風險由企業家承擔,直到交付給消費者或事先指定並告知企業家的代表為止。

第14條-期限交易:期限,取消和延期
終止:
1. 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已簽訂的無限期協議,並延伸到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但須適當遵守約定的取消規則,且通知期不得超過XNUMX個多月了。
2. 消費者可以在固定期限結束前的任何時候終止已簽訂的有一定期限且延伸到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協議,並適當遵守約定的協議。取消規則和通知期。最多一個月。
3. 消費者可以使用前幾段中提到的協議:
-隨時取消,並且不限於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時期內取消;
-至少以與他訂立的相同的方式取消;
– 總是在企業家為自己規定的通知期限內取消。
延伸:
4. 已簽訂一定期限且涉及定期交付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協議不得默認延長或續訂固定期限。
5. 與前款相反,已簽訂一定期限且涉及定期交付日報、週報和雜誌的協議可以默認續簽最多三個月的固定期限,如果延長期限的消費者可以在延長期限結束前終止協議,通知期不超過一個月。
6. 如果消費者可以在不超過一個通知期的情況下隨時取消,則已經簽訂的有一定期限且延長至定期交付產品或服務的協議只能默認無限期延長月。 如果協議延伸至定期但少於每月一次的每日、新聞和每週報紙和雜誌,則通知期限最長為三個月。
7. 定期發送日報、新聞、週報和雜誌(試用或介紹性訂閱)的限期協議不是默認繼續的,試用期或介紹期結束後自動終止。
持續時間:
8。 如果協議的期限超過一年,消費者可以在一年後的任何時間終止協議,通知期不超過一個月,除非合理和公平反對在約定期限結束前取消。

第15條-付款
1. 除非協議或附加條件另有規定,否則消費者所欠款項必須在冷靜期開始後的 14 天內支付,或在沒有冷靜期的情況下,在交易結束後的 14 天內支付合同。協議。 在提供服務的協議的情況下,此期限從消費者收到協議確認後的第二天開始。
2. 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時,消費者不得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被強制預付超過 50% 的費用。 當規定了預付款時,在規定的預付款未支付之前,消費者不能就相關訂單或服務的執行主張任何權利。
3. 消費者有義務立即報告向企業提供或陳述的付款細節的不准確之處。
4. 如果消費者沒有及時履行其付款義務,在商家通知他逾期付款並且商家給予消費者 14 天的期限以履行其付款義務後,如果付款未在這 14 天期限內支付,則仍應支付法定利息,企業家有權收取其產生的法外催收費用。 這些收款成本最高為: 15% 未付金額高達 2.500 歐元; 下一個 10 歐元 2.500%.= 和 5% 下一個 5.000 歐元.= 最低 40 歐元.=。 企業家可以偏離規定的數量和百分比以支持消費者。

第16條-投訴程序
1、企業家有充分公開的投訴程序,並按照該投訴程序處理投訴。
2. 對協議執行情況的投訴必須在消費者發現缺陷後的合理時間內向商家提交完整且清楚的描述。
3. 向企業家提交的投訴將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答复。 如果投訴需要可預見的較長處理時間,企業將在 14 天內做出回應,並發出收到通知並說明消費者何時可以期待更詳細的答复。
4. 消費者必須給商家至少4週的時間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投訴。 在此期間之後,出現爭議,需進入爭議解決程序。

第十五條爭端
1. 只有荷蘭法律適用於適用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企業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協議。

第十六條附加或偏離規定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附加或偏離規定可能不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或以可訪問的方式存儲在耐用介質上。